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難點
傳統的社會觀念、不完備的法律體系、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等問題,仍困擾著反家暴工作實踐。
據最高法去年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聯系統每年受理4萬到5萬件家暴投訴;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盡管毆打、捆綁、殘害等人身傷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問題也在逐漸凸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廳長楊萬明表示,近年來我國家暴案件呈多發態勢,性質不斷升級,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平均35次家暴后才報警,犯罪事實“發現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今年7月在全國反家暴聯動機制南寧試點啟動儀式上透露,在我國,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會選擇報警。“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反家暴法中這樣寫道。然而現實中,“家暴就是家務事”的觀念仍非常流行。武漢市婦聯權益部部長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調解工作中,時常能聽到當事人持有類似論調。一方面,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傳統觀念影響,沒想過借助法律手段維權;另一方面,鄰居、親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閑事”。
權責不明確,協調不暢通,法律條文“執行難”。當家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是否就意味著受害人的權益能得到及時維護呢?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一大亮點。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保護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強制措施,我國自2008年開始試點。然而據最高法2014年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試點法院共發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與報告的家暴數量形成鮮明對比。有專家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不夠明確,影響執行效果有關。
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試點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機關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裁定。但在此過程中,法院的權責有多大,公安機關應如何履責,并無明確規定。反家暴法對此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實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問題體現了反家暴工作的復雜性。丁莉坦言,家庭暴力的處置涉及公安、法院和婦聯等多個部門,但現行法律對各部門的權責規定還不夠細化,相關部門如何聯動也沒有具體的流程規范,這對反家暴的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