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登封網訊 為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頒布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涉嫌違法行為的活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活動;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等的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含義是什么?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三、《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辦法》強調,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分別規定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監督實施;調查處理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并發布相關信息;通報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監督實施;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并發布相關信息;通報并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四、《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對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的職責分別予以規定。
(一)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范,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五、投訴舉報人進行投訴舉報時應提供哪些要素?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六《辦法》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受理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舉的方式對投訴舉報受理范圍進行規定。符合《辦法》第二條即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予受理。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辦法》還規定,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七、《辦法》關于受理時限有哪些規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未按上述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