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本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這是為了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民事訴訟法》166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主體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其他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但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定為失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