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延續
一、企業申報基數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公布前仍延續補差調整模式:2016年基數以2015年度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進行申報。
全市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正式公布之前申報的,各險種基數不設繳費下限,以實際申報工資直接作為繳費基數進行核定;以2015年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4008元/月)的3倍(12024元/月)作為2016年度繳費基數申報“上限臨時控制線”,待2015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后,再進行調整。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之后首次申報的,按各險種規定的上下限進行申報核定。
除因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因素調整基數外,一個核定年度內基數原則上不變。
2016年,在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之后,按下列規則進行調整:
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申報工資低于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調高到60%核定,并進行補差;申報工資高于300%并先按“上限臨時控制線”申報基數的,調高到300%,并進行補差;實際工資介于60%~300%之間的不做調整。
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申報工資低于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調高到80%核定,并進行補差;申報工資高于300%并先按“上限臨時控制線”申報基數的,調高到300%,并進行補差;實際工資介于80%~300%之間的不做調整。
在已申報核定但未調整基數期間,人員轉移業務不凍結,但參保人也可選擇調整完基數后再辦理轉移手續。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時繼續審核二代身份證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