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官的義務。法院作為一個把關的部門,筆者遇見:承辦法官應嚴格把好離婚關,因為我們面對的不僅僅是當事人,還有許多期盼的眼睛!每個涉及離婚的家庭如通過我們努力的工作走向和睦,對我們而言是一種欣慰;如果雙方婚后始終沒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的,在做好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工作的基礎上,應告訴當事人訴訟權利;個別矛盾較大,積怨較深,繼續共同生活無望的,也應調解離婚。但調解離婚早從嚴掌握,對于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關系還能維護,離婚弊多利少的,應盡量勸說雙方和好,不輕易調解離婚。在調解中發現包辦、買賣他人婚姻的人,應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處理。若因買賣婚姻造成當事人一方生產注活嚴重困難的,可通過調解使接受財中酌情返還。一個家庭從建立到要求離婚,不論該家庭存在的時間長短,往往都經過一個從融洽、到出現矛盾、到矛盾僵化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出現和形成也正常。一個穩定、和睦的家庭要求雙方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夫妻要多溝通和交流,因勢利導,使矛盾得以消化和解決,以致家庭關系在矛盾的不斷解決中仍不斷趨于鞏固,保持著頑強的生命力;而鬧離婚的家庭,則是在矛盾出現后,雙方缺乏積極、有效的解決矛盾的方法,以致矛盾充斥著家庭,使家庭關系失衡,家庭偏離良性運轉的軌道而一步步滑向解體的邊緣。堅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鈍化矛盾,促進團結,維護社會的穩定的原則。 法官在調解案件過程中應注意分清案情,對癥下藥,避免盲目追求調解率的現象出現。
離婚案件必須較正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的心態,通過耐心的教育、疏導扭轉不正常的發展方向,甚至讓一些瀕臨解體的家庭.破鏡重圓,從而降低離婚率。
曾經看到許多人的抱怨,對自己的老公不滿的,對自己的老婆不滿的,對孩子不滿的,對……,想勸勸她(他)們:夫妻不是同林鳥,是親人。 實踐證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當,達到這一工作效果是可能的。同時筆者也希望所有法官都能夠對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進行大量的分析與思考尋求更多更好的方法,集所有法官的智慧來共同維系每一對預訴離婚的家庭的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