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溫逸華)古人的一句“寧毀十座廟、不拆一樁婚”已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捍衛(wèi)離婚自由人士批判的對象,然而,細致思考這句老話,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男女雙方從結婚前單一的親屬關系到結婚后多種的夫妻關系、新親關系、姻親關系、同第三人關系、舊親關系等,如果放任男女單方選擇婚姻自由,那么,家庭的破裂必將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和道德的維續(xù),因此,基層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只要察覺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就會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來挽救當事人的婚姻。2014年上半年,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檜溪法庭的法官通過不懈努力調解和好了十起離婚糾紛,筆者親身經歷了這十起離婚糾紛的調解,針對檜溪法庭的案件審理情況的微型研究和實證分析并不能概況我國基層法庭司法運行的基本境況,但是檜溪法庭這個小地方所產生的“地方性”卻蘊含著調解和好的大論題。
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檜溪法庭對該庭自2009年以來審結的離婚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發(fā)現,此類案件一直處于高增長態(tài)勢,但調解和好的比例卻非常低。為此,經過調研,總結此類案件的特點并對其進行分析。
一、案件特點
1、案件數多。2009年審結35件,2010年審結29件,2011年審結36件, 2012年審結39件,2013年審結37件,2014年上半年審結42件。
2、爭議財產標的成上升趨勢。前兩三年爭議的財產標的幾乎在幾千到幾萬之間,而2012年到2014年的案件中幾乎是幾萬甚至高達近三十萬。
3、案件調解和好率很低。2009年調和2件,撤訴1件,判決不準離婚1件;2010年調和4件,撤訴1件,判決離婚2件(系公告案件);2011年調和3件,撤訴2件,判決離婚1件(系公告案件);2012年調和5件,判決離婚1件,撤訴1件;2013年調和6件,撤訴3件;2014年截止6月30日調和10件,撤訴6件。
4、女性原告較多。近70%的案件原告是女性。
5、被告外出務工較多,導致案件沒有調解的余地。
6、老年離婚在增多。幾年中共有38件系60歲以上的老年人案件,而這其中調解和好的僅占8件。
二、離婚率居高不下
近年來,離婚案件的年遞增較高,且離婚率居高不下,達到法庭每年辦案的70%左右。筆者根據離婚案件的地位和現狀,就法庭所辦離婚案件的特點、成因等問題,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膚淺總結一下幾點原因。
1、封建思想遺留。由于法庭所處的地方經濟較落后,封建殘留依然存在。夫權思想嚴重,岐視、壓迫、打罵女方,無視女方的合法權益,限制女方活動自由;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舊思想嚴重,因生女孩引起離婚糾紛。
2、性格不合。個性不合引起的離婚糾紛,往往是由于雙方或一方個性很強,在一些非原則的細小問題上為一句話、一件事爭執(zhí)不休,互不相讓、如男方愛打、女方愛罵,有了矛盾,一觸即發(fā)。這其中較大比例是因父母包辦的婚姻較多。
3、閃婚。因打工熱潮,異地熱情男女較容易產生戀情。由于相識時間很短,彼此不夠了解便匆忙閃婚,缺乏應有的夫妻感情基礎,婚后出現矛盾,引起離婚。
4、不贍養(yǎng)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經濟上限制過嚴,不讓對方贍養(yǎng)自己父母而發(fā)生的離婚糾紛。
5、第三者插足。一方婚后地位、條件或客觀條件的影響,夫妻思想感情發(fā)生變化,一方蓄意拋棄配偶,另尋新歡。或者是一方外出打工。
6、經濟問題。一方控制對方合理支出,甚至達到使對方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程度。或者一方揮霍無度,如有的男方嗜煙酗酒,有的女方過于追求衣著打扮,支出超過應有的限度,嚴重影響了家庭正常生活。一方身體不好缺乏生產技術和致富經驗,收入較低,生活出現了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而引起糾紛。
7、一方患精神病或勞改、勞教引起離婚糾紛。一方患精神病或勞改、勞教,另一方無法忍受隨即提出離婚。
8、賭博賭輸了婚姻。一方賭博成性,屢教不改,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
三、調解和好率偏低原因分析
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比例日趨降低,這不得不引起有關人員特別是法官的關注。筆者粗略的總結了一下原因:
1、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司法實踐中,原、被告時常大吵、相互毆打甚至鬧出人命等現象確實很多,第三者插足現象、賭博惡習難改等等都應該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綜合考慮,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調解和好就沒有實際意義。
2、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又沒有委托代理人
根據法庭受理案件處理的情況來分析,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又沒有委托代理人導致在處理糾紛過程中,原告對被告改善其夫妻關系的心理期待和現實需求不能妥善處理,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承諾因缺乏法律引導,所以雙方容易因一點小事而將感情越拉越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