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退休流行病主任醫師(教授級)杜芳朝日前致函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稱,他因2006年至2009年期間向基層單位提供購買疫苗信息,而被當地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刑并處罰金。幾經訴訟,至今無果。懇請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查明事實真相,為其洗刷不白之冤。

在提供給上級有關部門的一份書面反映材料中,家住云南省文山市新民路68號的杜芳朝陳述了事情經過:
2009年5月25日,云南文山州藥監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文山州硯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平遠分中心時發現,該中心購進、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從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杜芳朝處購進。為此,平遠分中心被罰款893600元。當時,文山州有18家醫療單位因涉嫌“從個人處非法購進人用狂犬病疫苗”而被文山州藥監局處罰,罰款總計數百萬元。這個“個人”是文山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退休職工杜芳朝。這個處罰導致多家醫療單位申訴,引發一場曠日持久、盤根錯節的官司。按照當地媒體的說法,這個案子的主要糾結之處是:國家規定的相關藥品疫苗必須經過有資質的企業購進,而杜芳朝是“個人”。而杜芳朝則認為他不過是幫人轉發,疫苗事實上是具有資質的公司銷售。

上述杜芳朝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由文山市人民法院一審,于2011年11月18日由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二審發回重審。文山市檢察院主動申請撤訴,文山市法院依法批準了檢察院的撤訴申請。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文山市檢察院變更了時間和文號重新起訴。2012年7月12日,又由文山市人民法院再一審,于2012年10月18日又由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再二審。二審判決結果為“上訴人杜芳朝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杜芳朝不服該判決,于2014年1月向終審法院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終審法院認為“申請人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應予維持”。并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文中刑監字第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014年6月18日,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77條規定,杜芳朝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云南省高級法院受理了該申請,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并于2016年4月27日對杜芳朝進行了詢問。至2017年5月2日,云南省高級法院做出“駁回申訴請求”的通知。

在上述案件中,杜芳朝確實沒有經營行為,其行為純粹是為了控制全州狂犬病疫情,減少發病死亡人數,向基層單位提供購買疫苗信息。關于杜芳朝沒有經營的事實,各相關(18家)衛生單位全部出具了書面證明,證明其疫苗是向生產經營企業購進,而不是從杜芳朝處購進。各衛生單位購進的狂犬疫苗的發票也是疫苗生產經營企業所出具。疫苗生產經營企業也證明其疫苗全是他們直接向各衛生單位供貨,與杜芳朝沒有任何關系。疫苗經營企業所在省的藥品監督機關(陜西省藥監局)在協查回函的《情況說明》中也特別說明了疫苗經營人員并非杜芳朝。使用疫苗的衛生單位所在的四個縣的衛生行政機關也出具了調查結論,證明疫苗身份合法,經營方式合法,疫苗質量合格,疫苗來源渠道合法,杜芳朝沒有參與經營。

其它還有許多證據都能證明杜芳朝沒有經營疫苗。但是,由于下列主要原因,杜芳朝被判有罪:一是行政索賄未果。文山州藥監局領導張某某在本案行政處理階段向杜芳朝索要20萬元,杜芳朝不從,于是就組織下級人員大量偽造證據,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二是文山州藥監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又假冒公安人員,以逼供方式非法收集假證;三是一些編造的假證在四次庭審中時而出現,時而隱匿,不利于被告時法庭將其用于定罪,有利于被告無罪時法庭將其隱之;四是檢方撤訴后在根本沒有新證據的條件下,僅僅將原起訴書更改時間和文號再重新起訴,且檢察院和受案法院均拒絕調取無罪證據。

此案引起當地媒體的廣泛關注。2011年12月,云南《都市時報》派出資深記者對此案進行了深入采訪,于12月19日以《文山州疾控中心一退休職工涉嫌“違法出售疫苗”被羈押判罰 文山州藥監局對相關的18家醫療單位罰款數百萬元引發爭議 一樁懸而未決的“非法經營狂犬病疫苗”案件》為題,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報道,并配發了評論員文章。
杜芳朝是原云南省文山州衛生防疫站副站長,流行病主任醫師(教授級),中共黨員,2009年8月光榮退休,現年68歲。作為云南省內知名專家,他為基層提供的是業務咨詢和服務,他沒有賣疫苗,沒有非法經營的行為。“本案中我是為挽救犬傷患者生命,不是謀取非法利潤。我在本案中為控制文山州狂犬病的發生和流行做出了突出貢獻,而不是犯罪。”云南省文山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退休流行病主任醫師(教授級)杜芳朝說,懇請上級有關部門能夠嚴格審查此案,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為其洗刷不白之冤。(來源:中國法制報道 作者:張 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