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紅霞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紅霞在雙規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當減輕處罰;在調查期間檢舉揭發他人挪用公款等行為,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退回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3年12月16日,陳紅霞被平橋區法院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F在鄭州女子監獄服刑。
一審宣判后,信陽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法院量刑明顯不當。二審法院再審后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