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詮釋司法強拆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以創世為民、濟世為仁的博大胸懷衡平著法律的公正,以嚴謹的責任態度維護著社會和平、以完備的知識體系洞察著拆遷漏洞,以縝密的邏輯思維考究著違法不公。在律師的職業生涯中救助了不計其數的失衡正義理念,是律師界的佼佼者。
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規定現做以下詮釋,司法強拆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二)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人民法院對申請“司法強拆”的處理及申請人的權利救濟
根據《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四)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
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五)對于法院準予“司法強拆”后的執行主體問題
《條列》第二十八條并沒有對具體執行主體作出規定,但《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這就意味著人民法院不是實施“司法強拆”的唯一主體。對此,若法院不參與執行的實施,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利害關系人還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就侵害其合法權利的情況尋求人民法院的救濟,不失為一種良好的權利制衡機制。
(六)“司法強拆”有嚴格的前提限制和程序要求,故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否則不但應賠償由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還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七)“司法強拆”還應注意拆遷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拆遷申請人應協助人民法院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包括房屋基礎資料、裝修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