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碰瓷新花樣,企業竟成了待宰的羔羊?
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用其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糾紛案發率數量逐年上升。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中國商業環境的復雜變化,企業被勞動者坑騙、被慣犯“碰瓷”的現象也屢見不鮮。中國正從一個發展中國家向西方發達國家迅速邁進,然而部分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漏洞卻被有心之人利用進行犯罪,勞動法成為了不法之徒犯罪的擋箭牌和保護傘?
(一)《勞動合同法》是否偏袒勞動者才讓不法之人猖狂至極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明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若干強制性規范來看,整部《勞動合同法》的確存在向勞動者方面的傾斜。美國法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說過:社會公正應體現兩條正義原則,一是平等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二是差別原則,即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所以《勞動合同法》的這種向勞動者傾斜恰恰讓被某些不法分子抓住,變成其謀求利益的求財之路。
在上海市某企業工作不到半年的員工朱新紅便是利用了勞動法的這一點,在試用期內嚴重不合格被辭退后,用堵公司大門、威脅恐嚇員工、侮辱員工人格、威脅刪除服務器數據等手段從企業手中敲詐到了10多萬元的巨額資金。而且據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僅用8天便勒索到了1萬元。聲稱警察來了也不怕,不給錢就跟該公司負責人玩命。
企業并非沒有報警。每次報警警方來處理時,朱新紅屢次都解釋是勞動糾紛,把警察打發走。面對朱新紅這樣的敲詐勒索者,天天被其堵住大門不能正常營業,員工人身受到威脅,與其遭受這樣的損失,不如早早用錢打發了事。朱新紅正是了解企業這種心理,故而屢屢作案,猖狂至極。

圖1:朱新紅威脅某公司
后來,該企業通過調查發現朱新紅此人學歷、工作履歷完全屬于造假,并且朱新紅私刻上家單位公章,偽造了離職證明,其真實離職原因卻是被上家公司開除。其自爆的敲詐過三十余家企業也通過公開判決書核實了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此人實屬慣犯:比如朱在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期間虛構個人經歷并提供虛假離職證明,因此被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隨后朱又在XX包裝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性騷擾公司未婚女員工、發短信對管理者進行人身威脅、毆打人事經理、耍無賴等手段進行威脅敲詐勒索,擾亂該公司大半年的秩序,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幾十家公司在此無法一一列舉……是否還有更多的企業我們不得而知,然而從此人的行為可以看出其作案的手段是多么嫻熟。

圖2:朱新紅假冒哈工大學位證書:經哈工大教務處確認,查無此人

圖3: 朱新紅私刻公章偽造離職證明

圖4:朱新紅造假被辭退判決書之一
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朱新紅雖然屢次敗訴,但其卑鄙行為并沒有受到嚴懲,導致其更加肆無忌憚。就這樣他屢次入職、離職、再入職、再離職,企圖不勞而獲,就能在最短時間內“掙”到大錢。我們不禁要問:朱新紅之所以能夠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威脅敲詐勒索,企業竟成為了被宰羔羊。難道是因為量刑過低,便于朱新紅這種人不斷利用法律漏洞,勞動法反而成了其作案的保護傘?
勞動法確實是一部傾向保護勞動者的法律,目前是將包括公司高管人群在內的所有勞動者無區別地作為弱勢群體加以傾斜保護,這就產生了保護主體界定不清、范圍過廣的問題,產生的惡果是對底層保護不足和對上層過分保護的現象,造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局面。但畢竟企業才是會下蛋的雞,沒了企業就沒了就業,沒了就業還談什么勞動者保護?
(二)《勞動合同法》成了企業的絆腳石,犯罪分子的保護傘?
《東莞日報》曾報道,一彌姓男子“過度維權”,為追討經濟補償而連續狀告16家企業,涉案30余件。媒體報道的一個8人犯罪團伙,應聘到某企業工作后,利用企業管理漏洞,一人代替另外7人簽字領取工資,另外7人辭職后以企業拖欠工資為由要求雙倍賠償等等……這樣的事件多不勝數,再加上前面所說的朱新紅詐騙三十余家公司的事件,這是否值得我們反思,為什么這些人能夠屢次作案,又屢次逃脫法律的懲罰?
因為在國內,偽造學歷證書應聘工作,根據勞動法規定,發現后最多也只是被單位辭退,因此犯罪成本很低。如果是在國外,偽造證書則會構成很重的刑事犯罪,比如美國刑法就有專門的偽造罪。但是國內偽造學歷并不會量刑,這就使得朱新紅犯罪成本很低,可以肆無忌憚的進行犯罪。

圖5:美國刑法對偽造文憑的處罰規定
但國內刑法有規定,對于偽造公司印章會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朱新紅多次偽造公司公章虛構離職證明并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使得其越來越猖狂,作案頻繁,手段變得越來越嫻熟,膽子也越來越大。

圖6:刑法對偽造公司印章的處罰規定
法律上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讓朱新紅這類人的作案成功率將近百分之百,企業根本拿他們沒有辦法,更是助長了該行為的擴大和效仿。一方面他們把自己當成法律體系中的弱者,一方面利用強有力的勞動法律保護和支持,不斷逃脫法律的制裁,將勞動法玩弄于股掌之間。
(三)商業環境變差,企業該何去何從?
今年4月,美國德州大學又再次出現了一起嚴重的辱華事件,有人張貼針對中國人的歧視布告,布告的標題是“給中國人上的道德課” ,其中“中國人”一詞下面還加上了用于表示強調的下劃線。布告寫道:“中國人,你們知道復制別人的知識產權實際上是偷竊別人的成果并且是違法的嗎?我們知道在你們的文化這么做不是壞事……當你們在找工作或申請研究生院的時候,你們知道在你們的信息和技能上作假是違法的嗎?”
事件的性質我們可以暫時不談,但從那句“當你們在找工作或申請研究生院的時候,你們知道在你們的信息和技能上作假是違法的嗎?”我們可以看出在國外偽造學歷是屬于相當被重視的犯法行為,而在國內卻沒有這樣的事,最多只是查出后被企業開除。正是因為這樣,不僅讓不法分子利用這點進行對企業敲詐勒索,而且會讓國外的企業不敢錄用中國人,讓整個國人的印象都在國際上變差。

圖7:德州大學辱華事件傳單
前面所說的朱新紅所敲詐勒索的幾十家企業中就有部分是外企,造成的惡劣影響又有多大?這樣的事情發生后,讓人家怎么看到中國員工?讓外企如何還敢來中國投資?而且朱新紅的學歷、工作履歷全部都是偽造,用欺詐的手段進入了公司被開除又何來的賠償?
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經濟進入連續高增長期,企業的蓬勃發展似乎為政府提供了一條控制失業率的有效解決途徑。從立法層面降低勞動關系終止的可能,保證就業穩定、降低失業率不失是個好方法。于是,這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就落到了《勞動合同法》的頭上,然而最終《勞動合同法》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這些就落在了企業的頭上了。
近年來,中國經濟面臨轉型和下行的雙重壓迫,結構產能過剩,企業哀鴻遍野,用工需求萎縮,政府壓力山大。李克強總理曾表示,結構性產能過剩嚴重,這是“繞不過去的歷史關口”。在這樣的商業環境和投資環境之下,企業生存已經十分困難,如果勞動法反而讓朱新紅這樣的人利用進行敲詐勒索,最終導致的是中國的商業環境越來越差,國外投資者根本不敢來投資。企業何談發展,沒有企業的發展國家經濟如何增長,國家又何談發展?
但自勞動法實施以來,便一直飽受爭議,當時的媒體就有報道:因為擔心《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公司無法輕易解雇員工和聘請臨時工,為了壓縮成本和轉移風險,一些企業開始策略性裁員,部分外資關停中國工廠,最有名的當屬“華為辭職門事件”。除了華為外,當年7月,韓國LG電子裁掉11%的中國員工等等。其主要的因為這樣片面的追求穩定,勞動法中的一些漏洞很容易讓企業的風險變大。
(四)面對職場慣犯,絕不能姑息
這種“碰瓷者”就像一顆定時炸彈,隨時會引爆,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破壞了中國的商業環境和投資環境,否則以后中國的企業怎樣生存?
從國際社會勞動法的發展來看,總的趨勢是注重保護勞工的同時,兼顧企業的利益。然而國內的勞動法太過偏袒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基于標準勞動關系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邏輯假設,將包括公司所有勞動者無區別地作為弱勢群體加以傾斜保護,這很容易被朱新紅這樣的不法之人利用。
勞動法應該作為保護合法勞動者的立法依據,而不應該成為朱新紅這種詐騙勒索慣犯的保護傘。如果入職造假能夠按照詐騙罪論處,朱新紅這類人還能如此囂張嗎?如果連這種屢次作案的刑事犯都得不到懲罰,立案的標準又有何意義?
這次是朱新紅,難保下次不有X新紅、Y新紅,面對這樣的職場慣犯,如果不加以法律的懲戒,如何讓中國的商業環境向上向好;如何讓國外投資者進入投資?這次的朱新紅已經被上海長寧公安局分局逮捕立案,警察還在尋找更多的證據、尋找更多受害的企業。目前的警方已經搜集到了部分資料,是不是還有更多的受害企業跟朱新紅私了我們不得而知,如果有企業已經錄用他,或者曾經被他坑害過的企業,可以直接和上海長寧警方聯系,絕不能讓不法分子逍遙法外。
這次他又是否還能繼續逃脫法律的制裁,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擦亮眼睛,絕不姑息每一個犯罪分子,共同營造健康向上的商業環境、完善道德法律體系、維護國家的法律法規,絕不允許有人踐踏著法律的尊嚴進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