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轉制科研院所加強專業技術研發與服務,成為科技服務行業龍頭企業。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產性科技服務機構、龍頭企業中的研發設計部門注冊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成為市場化運作的行業研究中心、專業設計公司等,獨立為行業內其他企業承擔研發設計服務。
選擇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創新性強、處于行業領軍地位的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示范工作,充分發揮示范企業在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中的帶動作用。
實施科技服務機構備案制度,充分發揮科技服務示范機構的引領作用。
十、加強科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完善科技服務業人才評價體系,研究制訂和逐步建立技術經紀人、科技咨詢師、評估師、信息分析師、項目管理師等專業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復合型科技服務人才隊伍。
引進一批具有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服務能力的高層次人才,培育從事研發服務的科技創新團隊。以業績和能力為導向,推薦一批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服務業人才參加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評審。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創辦科技服務企業的,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
十一、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積極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科技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事科技服務業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擴大科技服務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消除重復征稅。
落實國家有關價格政策規定,逐步實現科技服務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與工業企業同價。對經依法批準的閑置劃撥土地上的工業廠房、倉庫等用于科技服務業創業發展的,在一定的時間內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十二、進一步創新省財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務業發展的途徑和方式
統籌現有資金,研究制定政府購買科技服務實施辦法,支持公共科技服務業發展。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引導中小微企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的對接。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科技、財政部門為政策制定和執行主體,面向中小微企業發放創新券和落實后補助。省科技、財政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的補助額度,給予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一定比例的補助額度,并將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部門,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統籌用于創新券補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三、健全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市場體系
進一步完善科技服務業市場法規和監管體制,有序放開科技服務市場準入,規范市場秩序,加強科技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國有科技服務企業改制,促進股權多元化改造。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服務企業,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務企業發展。加快推進具備條件的科技服務事業單位轉制,參與科技服務業競爭。大力培育產業技術聯盟、科技服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中介組織在推動科技服務業發展中的作用。
十四、加強組織協調和統籌管理
加強對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協調和管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作用,細化政策措施,明確部門責任,抓好督促落實。各級科技部門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從各自職能出發,加強協調配合。鄭州、洛陽、新鄉等有條件的省轄市要進行相關政策先行先試。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健全工作機制,細化政策措施,科學組織推進,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加強科技服務業目標責任考核,科學分解科技服務業發展目標與任務,著力形成部門互動、省市聯動,共同推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工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