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一批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新華社2月23日)
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批準、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
本次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共涉及10個部門,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全部為取消事項,沒有下放事項。二是部分事項“含金量”較高,這次取消事項涉及金融領域簡政放權、個人或企業資質資格認定、企業經營活動的占80%以上。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的“價格鑒證師注冊核準”事項,平均每年注冊達4000人;國家外專局取消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事項涉及單位有9000多家。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三是對取消事項的安全風險進行嚴格的評估論證,特別是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取消事項,都從風險防控角度嚴格論證,確保不因行政許可事項取消而產生安全問題。
本次取消13項事項后,2015年以來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已達62項。截至目前,本屆政府已分9批取消下放59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占本屆政府成立之初國務院部門審批事項的39%。
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也是發展市場經濟、法治經濟的保障。要把職能轉變作為新一屆國務院工作開局的關鍵,把減少行政審批作為職能轉變的突破口。大幅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真正向市場放權,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從根本上遏制行政審批邊減邊增問題,嚴格事中事后監管,管住管好政府該管的事。同時,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把更多精力集中到事關長遠和全局的重大事項上來,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文/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