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寶春監外執行期間多次赴外地的舉報,近日經媒體披露后引發軒然大波。
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卻沒有坐過一天牢,讓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走進了人們的視線。因犯受賄罪,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于2010年7月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在過去的4年里,石寶春因風濕性心臟病和膀胱癌被暫予監外執行,在此期間,石寶春未經請示多次往返南寧、柳州、成都等地,遭舉報后,石寶春于7月7日晚被迅速收監。此前導致石寶春落馬、此次導致石寶春被迅速收監的,均緣于行賄方桂林陽朔縣城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己人”的舉報。盡管石寶春被迅速收監,但這件事并未結束——有人舉報“他只是一顆棋子”,“當年的行賄對象不止他一人。”
監外執行,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關押場所執行的罪犯,經過法定的程序,采用暫時不關押而在監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方法。經過一定時間,如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或者符合取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執行機關仍然要將其收監執行。原本是針對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等罪犯的一項人性化措施。但在少數人那里,卻成了一項可以權錢交易的“福利”。 是典型的“非富則貴”,以官員和商人居多。“在權錢交易中,罪犯得到了自由的‘福利’,司法人員則得到了金錢的‘福利’。”云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巍說。
腐敗早也侵蝕在了各個領域,犯法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執法者利用手中的權利,拜倒在金錢的誘惑之下,為犯法的人打開方便之門,鉆空子,視法律如同虛設。這樣一來,有錢有權的人就是犯法了,也會躲過法律的制裁,判刑也如同虛設。在社會上的影響極為不好,給廣大的人民帶來負面作用。有錢有權在法律面前就能高人一等嗎?

